党和国家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,就是要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,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。人民政府既不推行某种宗教,也不禁止某种宗教。为此,一方面要按照宪法规定,尊重和保护公民信教自由的权利,保障爱国宗教组织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利;另一方面,不许宗教干预国家行政、司法、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,不许强迫任何人尤其是十八岁以下的少年儿童入教、出家和到寺庙学经,不许恢复已经废除的封建特权和宗教压迫剥削制度,不许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、破坏国家统一和各民族之间的团结,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、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。因为这些问题已经不是宗教信仰问题,而是政治问题,已经超出了公民个人私事的范围。
我国宪法规定,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。任何国家机关、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,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,否则就是侵犯公民的民主权利。不论信教的还是不信教的公民,在政治上都是平等的,都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。国家承认各种宗教的爱国宗教组织和保护正当的宗教活动。各宗教组织和信教群众,可以在宗教活动场所或按宗教习惯在教徒家庭进行正当的宗教活动。我国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,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。各种宗教可在宪法允许的范围内,本着独立自主、自办教会的原则,办理教务,开办宗教院校,出版宗教刊物,印行宗教典籍。可以在相互尊重、平等友好的原则下,同外国宗教组织或者宗教人士进行友好交往。